阳江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年)
来源:市住建局 时间:2017-11-10 16:11 【字体:
转载分享: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和2013年7月23日住建部等部门召开的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阳江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棚户区改造的要求,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阳江市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二)《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三)《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独立工矿棚户区。2014年至2017年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73户,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采取就地拆建、企业自有土地上规划建设和房屋改建的方式。

1、就地拆建。铜业公司棚户区和锡山矿棚户区改造宜于在矿区内或原址上拆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房屋改建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或以其他方式新建。

第五条 规划目的

(一)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分类、现状、保障对象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分类

本规划将棚户区改造分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两大类。

第七条 棚户区现状

截至2013底,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需改造共有991户,建筑面积约69400平方米,主要分布在我市阳春已关闭企业石铜业公司、已关闭企业阳春锡山矿公司等企业(其中铜业公司棚户区住户824户,建筑面积约57700平方米;阳春锡山矿棚户区住户167户,建筑面积11700平方米)。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总户数为960户,分布在岗美华侨农场各个分场区域。截至2013年底,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已完成278户,剩余682户需改造,建筑面积约49100平方米

第八条 保障对象

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适用对象是现居住在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范围内且自愿参加统一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华侨农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棚户区改造目标

第九条 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全市将改造各类棚户区总套数1673套,建筑面积11.85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991套,6.94万平方米;华侨农场危房改造682套,4.91万平方米。

第十条 年度目标

(一)2014年,华侨农场危房改造110户,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

(二)2015年,棚户区改造502户,总面积3.56万平方米,包括: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50户,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华侨农场危房改造252户,建筑面积1.81万平方米。

(三)2016年,棚户区改造493户,建筑总面积3.48万平方米,包括: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50户,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华侨农场危房改造143户,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

(四)2017年,棚户区改造568户,建筑总面积4.01万平方米,包括: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91户,建筑面积2.74万平方米;华侨农场危房改造177户,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

第四章 棚户区改造空间布局引导

第十一条 布局引导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相协调的原则。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符合阳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阳江市城乡规划。

(二)与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三旧”改造政策相结合原则。

一是通过增减挂钩政策解决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三是通过“三旧”改造政策盘活棚户区原有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与产业布局相协调原则。

围绕产业聚集区布置与之适应的住房类型,为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居住空间,减少区外通勤,以达到“职住平衡”的目的。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空间布局引导方案

各类棚户区改造布局总体遵循“均衡分布、便于出行、配套齐全、规模适中”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与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国有工矿、华侨农场可选择距离当地城镇、交通便利、产业园区较近区域。

第五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可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三)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和华侨农场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第十五条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落实工作责任

阳春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健全工作机制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阳春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编制改造计划

阳春市人民政府要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与公租房建设结合起来,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阳春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按照节能省地的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

阳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阳春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华侨农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版权所有?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阳江市大数据发展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62564号-1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