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府〔2018〕3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01-18 15:2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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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是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局批准。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三是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四是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

  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市管理职能的优势,将履行城市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各县(市、区)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智网工程”网格巡查的作用,组织动员市民或由网格管理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市公共卫生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该站所在辖区派出所采集DNA数据。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站。

  (五)医疗救治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各级公立医院均属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负责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病人;市公共卫生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各县(市、区)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无法查明籍贯住址或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医院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县(市、区)医院的救治经费由相应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滞留人员安置

  对入站超过10天未满3个月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对入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救助管理站向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局根据实际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二)民族宗教部门: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三)公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管理站和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负责所辖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司法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财政部门: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和审核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协助救助管理站在市内汽车客运站设置求助引导牌。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救治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诊断、病情甄别和救治;待病人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治医院告知、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

  (十一)团委: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十二)妇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妇女、儿童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残联: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身份核查工作。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就业推荐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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